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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APP 丰沃股份否认吉利控股是他的关联方?请上交所重点关注一下,还丰沃股份清白

发布日期:2025-12-05 21:47    点击次数:87

  

证券投资APP 丰沃股份否认吉利控股是他的关联方?请上交所重点关注一下,还丰沃股份清白

1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更新了丰沃股份的首轮回复问询函。碳基研究院在10月1日证券投资APP,发布过一篇关于丰沃股份的文章。

10月4号,第一次收到丰沃股份在微信平台的投诉,随后被微信平台审核认定为不予支持。

10月10号,丰沃股份继续第二轮投诉,理由:标题夸大和恶意引导,内容涉及公司股权信息.....,随后又被微信平台认定为不予支持。

以上截图来自碳基研究院的微信后台

10月13日,第三次收到丰沃股份投诉,理由是:文章标题及正文强调“李书福儿女”、“李书福系吉利汽车创始人”、“李妮与李星星是姐弟关系”、“吉利集团”等内容,反复渲染“李书福家族企业”标签,误导公众认为丰沃股份系吉利控股集团关联公司。但实际上,丰沃股份仅为独立第三方供应商(招股书披露其客户包括奇瑞、比亚迪等多家车企)。这次投诉仍然没有得到微信平台支持。

11月22日(周六)晚上22点45分,第四次收到丰沃股份投诉。

看到投诉理由十分想笑,比如,丰沃投诉认为误导公众认为丰沃股份系吉利控股集团关联公司,麻烦丰沃股份自己去看看公司发布的招股书和上交所11月18日的问询函,丰沃股份自己披露的招股书和问询函明确指出吉利控股为丰沃股份关联方,还请贵司自己去看看招股书页码1-1-210的列表吧,否则,如果公司否认吉利控股为非关联方,我可就把这个公司认证的投诉信息认为是官方信息披露内容发给上交所去做信息披露是否一致认定了。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丰沃股份招股书

其次丰沃股份其他投诉理由:内容涉及公司股权信息(这个是按照证券法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市场都可以公开获取材料而非机密文件)、正文强调“李书福儿女”、“李书福系吉利汽车创始人”、“李妮与李星星是姐弟关系”、“吉利集团”,请问以上关系是不是事实?是不是丰沃股份在招股书自己披露的?

前面一直没反驳你们,就是等你们回复问询函,看是如何解释这个李书福控股的吉利和李书福儿子李星星控股的丰沃股份的关系的。

丰沃股份的风格不仅仅体现在媒体关系处理中,比如丰沃股份及子公司被盖瑞特诉称发行人(丰沃股份)及子公司侵犯其两项专利权,分别要求索赔人民币2500万元和人民币3100万元,共计5600万元,并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在本次问询函中就充分反映了丰沃股份的处理对外事情的逻辑。先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被驳回,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再次被驳回,实在没辙了,才接下对方的状告。在问询函的回复中使用代理律师表示丰沃股份败诉可能性较低,有这种信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打官司不到最后一刻,谁也不知道结果。随后丰沃股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盖瑞特510号专利以及885号专利的请求,这是要否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初对盖瑞特专利技术的认可吗?质疑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初专利认定人员的专业性吗?

不管对媒体还是市场的关注和质疑,希望丰沃股份作为要上市的公众公司,能够遵守着证券法规定的接受市场监督,而不是上来就想“抹去”质疑,倒不是说不可以投诉,但是前提以事实为根据,自家招股书写的关联方是吉利控股,丰沃股份实控人李星星和李妮确实是吉利实控人李书福的儿子和女儿,这都是招股书披露的公开信息,为何不能说?

如果不了解李书福、李星星、李妮、吉利控股、丰沃股份之间关系的读者可以看我们上次报道文章《吉利爱的“供养”还在继续!丰沃股份的“甲方爸爸”又是亲爸爸!突击分红1.2亿,李书福的太子公主先得9千万》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丰沃股份招股书

可能市场对丰沃股份只能通过公开信息去了解,是不是了解不充分,不全面?如果有局限性,丰沃股份完全可以解释一下,而抹去市场的声音并非正道,既然公司选择上市,自然将来会定期披露财报和公司管理及人员等信息,还请务必要遵守上市公司的证券法的。

5600万元专利纠纷案,12月23日开庭

今天重点就是看丰沃股份18日挂网的首轮回复问询函。今天主要看3个方面,第一是关于专利纠纷案及影响,其次是看关于丰沃股份和吉利之间的独立性如何解释的,第三是李星星控制下的企业是否存在和丰沃股份本次募资项目存在竞争关系。

专利纠纷关系本次IPO的成败

11月18日,丰沃股份首轮回复问询函挂网,从7月18日问询发出到回复,整整用了4个月时间。打官司谁也没有100%把握能胜,除非你是“裁判”,那么为何说本次5600万的专利纠纷十分重大呢?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丰沃股份招股书

首先涡轮增压器是丰沃股份主营业务为涡轮增压器的研发、制造及销售,2022年至2024年,涡轮增压器销售占丰沃股份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0%、100%、100%。涡轮增压器是公司的支柱产品,产品单一很严重。一旦败诉,不仅仅对过往利润会侵蚀,还有可能对丰沃股份未来的产品质量和销售产生影响(虽然公司问询函做了解释,我们后面再聊)。

按照丰沃股份的招股书披露2022年至2024年归母净利润是11,940.58万元、13,033.76万元、20,438.88万元,如果单看专利纠纷案件金额5600万元,分别是丰沃股份2022年至2024年的归母净利润的46.90%、42.97%、27.40%,不管这个5600万放在哪个年份里,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占比,问题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一旦败诉随后的连锁反应才是最要紧的。

这两项专利是否会影响公司未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如果使用替代技术,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是不是所有客户都能接受这种替代技术生产的产品?客户是否会因为这一替代技术生产的产品而选择砍价,是否还能保证现有的毛利率?替代技术是否经过终端消费者的长期使用和认可(从丰沃股份角度,只要客户短期接受就可以,但是企业发展是长期的,如果部分客户短期采购了这些替代技术生产的产品,在交付给终端消费汽车用户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反馈不理想,那倒推到丰沃股份,那这个产品是否能够长期稳定销售才是本次IPO审核的关键点之一)?

以上疑问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所以这个案件纠纷的影响可能远非5600元的财务影响,而且这个风险必须要排除,这个纠纷案件没有结束前,IPO审核推进是会给投资者增加风险的,至于这个案件需要1年、2年、5年?什么时候这个案件能出最终结果就不得而知了。下面我们具体看看丰沃股份在专利部分的问答(篇幅太长选取部分信息供观察分析)。

问询函提问:

关于诉讼——发行人及子公司嘉兴丰沃与盖瑞特之间存在两起未决专利侵权诉讼,盖瑞特诉称发行人及子公司侵犯其两项专利权,分别要求索赔人民币2500 万元和人民币、3100 万元并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1)三起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对相关诉讼案件的主要应对措施,预计诉讼结果及判断依据;

丰沃股份答:

1)盖瑞特诉称,发行人及子公司嘉兴丰沃侵害其ZL200910006885.5 号专利权(以下简称“885 号专利”),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嘉兴丰沃连带赔偿人民币3,100万元并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其885 号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含销毁相关专用模具),并要求上海契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885 号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嘉兴丰沃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对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的访谈,对于43号案件及45号案件,发行人及嘉兴丰沃于2025年4月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2025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发行人及嘉兴丰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发行人及嘉兴丰沃在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后于同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发行人及嘉兴丰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43 号案件、45 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已结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5 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

2)发行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盖瑞特510 号专利以及885 号专利的请求。基于上海科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并通过检索现有技术与对方专利权特征进行对比,发行人认为盖瑞特510 号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存在修改超范围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情形,盖瑞特885 号专利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情形,根据对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的访谈,发行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盖瑞特510 号、885 号专利的申请。若公司提出的无效申请成功,43 号、45 号案件将会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发行人已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对自身涡轮增压器产品进行了梳理,发行人确认涉及43 号案件和45号案件的相关涡轮增压器中部分已不再进行生产,其余仍在生产的涡轮增压器将进行技术替代,避免未来可能的纠纷风险:一方面,部分型号产品即将EOP,后续不再进行批量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对于尚在生产或交付过程中的产品,发行人结合客户需求,逐步对结构中挡油板或隔热罩的设计进行取消。部分产品自2024年下半年起已陆续开始实施上述替代方案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发行人将不再使用相关争议结构或构件。

根据对已采取替代方案的客户访谈确认,发行人相关替代方案已通过完整的测试验证,并已获得下游客户的批准。相关零部件的设计变更不会影响双方进一步合作。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未出现下游客户因产品调整提出索赔的情形。

疑惑讨论:

看了以上的问答的过程,盖瑞特告丰沃股份专利侵权,不仅仅是5600万元赔偿,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且停止销售涉及产品,还要销毁相关模具。看看丰沃股份应对,分别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但是都被上海和最高院驳回,直白一点,不认可丰沃股份的上诉。人家告你,你提起管辖权异议就能躲过去?结果就是2025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有条件的读者可以去开庭当天听听看。

盖瑞特专利申请在明处,都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层层审核专业人员认定过,才能拿到专利批准许可的。但是丰沃股份却要告盖瑞特510号专利以及885号无效。这从法律策略上是个办法,为了打赢官司,所有可能性都要尝试,但是大家品品是不是和前面丰沃股份举报碳基研究院的文章一样味道,为达目的......。难道这是不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初对专利的认定吗?这是质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人员的专业性吗?

以上回复内容的根据来自丰沃股份的诉讼代理律师。这种来自发行人自己的代理律师的观点是否客观,是否可以作为这起专利纠纷案件的全貌被采信?

涉及43号案件和45号案件的相关涡轮增压器中部分已不再进行生产,请问不再生产的最新时间是什么时候?涉及43号案件和45号案件的涡轮增压器产品截止目前已经生产了多少台?

发行人结合客户需求,逐步对结构中挡油板或隔热罩的设计进行取消。请问结构中取消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等?逐步是全部还是仅仅部分取消了?请丰沃股份把替代方案生产的涡轮增压器产品与原涉及专利纠纷生产的涡轮增压器性能做量化对比。

部分产品自2024年下半年起已陆续开始实施上述替代方案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对已采取替代方案的客户访谈确认,发行人相关替代方案已通过完整的测试验证,并已获得下游客户的批准。请问这个客户是指所有客户还是特定客户,比如是不是指吉利,是否包括前五大客户?替代方案的产品经过多久测试?替代方案生产的产品价格和利润是否保持不变?既然有替代技术,为何不早早替代,而是2024年下半年才陆续替代?替代技术和现在技术的优劣势是否可以对比?是否可以提供以上提到的客户同意证明(保证价格和采购量不变等,不受该专利技术替代影响)?如果不接受替代方案的客户,是否会取消或者终止合作?是否会影响公司未来业绩?

(以上提出的疑问仅限讨论,不做其他使用,禁止其他媒体引用)

与吉利的关联交易是丰沃股份的重点

李星星是丰沃股份的实控人,同时在吉利集团系统下担任高管,且李书福是李星星爸爸,最关键的是丰沃股份第一大客户是吉利集团。故此,市场关注最高的还是丰沃股份和吉利集团的关联交易,如何证明丰沃股份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 74,291.31万元、51,826.70 万元和 72,125.14 万元,占各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 53.10%、32.44%和 34.89%;(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系向吉利集团下属单位销售涡轮增压器产品。

问询函提问:

2)报告期内对关联方的销售产品具体内容,结合合同定价方式、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销售对象同类产品对第三方采购价格等因素,说明关联方销售价格/毛利率与无关联第三方价格/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其原因;

丰沃股份答:

对于关联方客户及非关联方客户,公司面对不同客户始终采用结合成本估算、客户定制化要求、市场竞争情况和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后综合谈判定价的合同定价机制,定价方式具有一致性。

由于公司所处的涡轮增压器行业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不同客户的不同车型对于发动机适配、车型结构适配等方面要求不同,发行人主要根据下游客户需求进行研发生产,产品均为特定型号的定制化产品,不存在可比市场公允价格及第三方市场价格。

疑惑讨论:

丰沃股份回复大体总结一句话,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价格有差异,没法披露各家价格情况,所以也就没有提供产品销售给各家的数据对比。看来上交所就这个问题吃了“闭门羹”。

但是我们回顾丰沃股份在招股书的介绍公司产品时候,其实丰沃股份主要产品就2个大类型放气阀式涡轮增压器和可变截面涡轮增压器,具体涉及的产品小类也就5个,对于公司前五大客户难道就没有一款产品销售给两家及以上的公司?就算小类没有,难道按照产品2大类划分,也没有吗?

如果有的话,为何不愿意详细列出并解释差异和成本区别呢?其实这个信息核查起来并非难事,找几个修车厂,对丰沃披露的前五大客户那几款车型采购丰沃股份涡轮增压器进行拆机,比对是否一致,便可以知道是否存在类似或是相同产品售卖给不同客户情况了。

不过我们通过本次上交所的问询的“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认证期间、取得时间、投产时间、有效期限、采购规模等,相关认证、批准对应的具体车型”,丰沃股份出的一张表格关于《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如下:》可以看到部分产品的单价差异对比。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丰沃股份首轮问询回复函

以上只有销售和收入,并看不出产品对应的单价情况,故此碳基研究院基于丰沃股份的表格通过销量和收入,按照平均单价计算了一张表格,并用红色字体标准(仅仅作为本文分析参考,禁止做其他使用或其他媒体转载使用)。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丰沃股份首轮问询回复函碳基研究院加工

通过碳基研究院的对已有数据测算单价来看,可以很明显发现,大多数企业的单价在800-900多元之间,偶有超过1000元的并不多,但是在吉利采购部分,可以非常明显看到,单价很多是在1000元以上,特别是领克系列采购的单价近三年基本都是1000元以上的单价,2022年至2023年的平均单价在1200元以上。目前丰沃股份的实控人李星星正是领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15.12至今)(公开公告可查)。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同花顺平台

这种长期单价高于其他客户的情况,又是实控人任职的公司,价格公允性如何保障?

(此外,碳基研究院声明,单价贵并不代表某车企的涡轮增压器使用的产品更好,也不代表某车企的涡轮增压器的产品价格低就是差,所以在这里强调下,避免误导读者和汽车消费者)

另外在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的“客户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的匹配性”部分,丰沃股份披露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数量:(此部分截图来自丰沃股份首轮回复问询函)

吉利部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吉利集团销售涡轮增压器分别为66.85万台、46.43万台、69.54万台和31.40万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显示吉利集团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采购数据表格每年累计分别是66.83万台、46.3万台、69.65万台、31.4万台。前后数据分别相差0.02万台、0.13万台、-0.11万台、0万台。只有2025年上半年的数量是一致的,至于有正有负数这就不太懂了,还请大家知道的给解释下。

奇瑞部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奇瑞集团(含安庆福莱克斯)销售涡轮增压器分别为32.17万台、74.07万台、90.57万台和 41.17万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显示奇瑞集团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采购数据表格每年累计分别是32.16万台、74.07万台、90.53万台、41.16万台。前后数据分别相差0.01万台、0万台、0.04万台、0.01万台。只有2023年的前后数值是一样的。

比亚迪部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比亚迪销售涡轮增压器分别为0.54万台、5.98万台、 19.02万台和12.89万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显示比亚迪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采购数据表格每年累计分别是0.27万台、5.87万台、18.7745万台、12.88万台。前后数据分别相差0.27万台、0.11万台、0.2455万台、0.01万台。每年的数值都不一样。

广汽部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广汽集团销售涡轮增压器分别为12.93万台、19.30万台、19.28万台和8.06万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显示广汽集团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采购数据表格每年累计分别是12.93万台、19.3万台、19.28万台、8.07万台。前后数据分别相差0、0、0、-0.01。整体数据一致,仅有2025年上半年出现负值现象。

长安汽车部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长安汽车销售涡轮增压器分别为 0.00万台、0.00万台、4.19万台、5.81 万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已取得及认证中的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显示长安汽车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采购数据表格每年累计分别是0万台、0万台、4.18万台、5.81万台,前后数据分别相差0万台、0万台、0.01万台、0万台。

我们根据丰沃股份在回复问询函前后不同口径披露的客户销售数据对比,发现很多数据不一致,时而一致,时而不一致,有时是差值为正,有时差值为负。在此声明并非质疑丰沃股份销售数据一定有问题,只是作为一个不懂的知识点,向市场请教,有懂的读者可以给点解答思路。

期待交易所的二轮问询,希望可以看到这个问题的下文。

同业竞争也是一个重点观察方向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妮与李星星控制及投资多家公司,其近亲属旗下有众多汽车产业链企业;(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者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3)发行人未来发展方向包括电动增压器、空气悬架核心零部件等产品。

问询函提问:

关于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存在相关情形,请说明相关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等。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未来拟经营业务(电动增压器、空气悬架核心零部件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是否存在新增同业竞争情形的风险。

丰沃股份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妮、李星星控制的及曾经控制的主要企业如下:(回复问询函此处列了一个表格,是关于李妮和李星星控制的企业,共计183家,表格中,李妮控制企业11家,李星星控制企业172家)。

根据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李书福先生控制的919家下属企业营业范围均不存在“涡轮”、“增压”、“空气悬架”、“空气弹簧”、“刚度阀”等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关键词,经营范围的内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情况。

疑惑讨论:

根据三方数据显示(企查查),李星星实际控制企业数量为202家,和回复问询中相差30家;企查查显示,李妮实际控制企业数量为30家,相差19家。企查查显示李书福控制企业是1325家,相差406家公司。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信息企查查平台

丰沃股份继续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未来拟经营业务(电动增压器、空气悬架核心零部件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情形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耀宁集团业务与发行人未来拟经营业务不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涡轮增压器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未来经营业务拟向电动增压器、空气悬架核心零部件领域拓展。本次募投项目“年产60万套空气悬架零部件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拥有年产60万套空气弹簧总成及240万个(60万套)刚度阀的生产能力。

问询函关于募投项目问(募资关系着本次IPO最终目标):

(3)耀宁集团空气悬架和减震器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从产品结构和功能、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进一步说明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丰沃股份答:

发行人未来拟经营的空气悬架零部件产品为空气弹簧总成、刚度阀,与耀宁集团从事的空气供给单元、电子控制单元(ECU)、传感器产品属于空气悬架系统的不同零部件,属于共同组装成空气悬架系统的不同部分,不存在替代关系,其功能和技术特点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发行人未来拟经营业务涉及的空气悬架零部件产品与耀宁集团的空气悬架零部件产品属于空气悬架系统中的不同类别零部件,不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资料丰沃股份首轮问询回复函

疑惑讨论:

耀宁集团(全称:浙江耀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控人正是丰沃股份实控人李星星(持股80.75%)。

根据碳基研究院查询发现,耀宁集团的经理邢洪滨是江苏威肯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而江苏威肯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正是耀宁集团。在2025年7月21日,耀宁集团紧急减持了江苏威肯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1481%股份,持股从原来的占股53.9%减持到49.7778%,而这个时间正是本次丰沃股份7月18日收到首轮问询函的第三天,十分巧合。

江苏威肯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三家汽车配件相关企业,分别是浙江赛伊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肯西科技有限公司。那么这三家业务是否涉及丰沃股份本次募资项目的空气悬架零部件和空气弹簧总成呢?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呢?

以上截图来自公开信息南浔组工公众号

根据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组织部公众号(南浔组工)发布的消息显示,浙江安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2月,位于南浔区光电谷科技产业园,是一家专注于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与制造的高科技企业。公司聚焦汽车电控系统、新型减振器、空气弹簧系统、主动悬架等关键技术领域,在汽车空气弹簧集成解决方案和减振器结构创新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前面丰沃股份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未来拟经营业务(电动增压器、空气悬架核心零部件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形。请问浙江安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是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浙江安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空气弹簧系统是不是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关于李星星控制的耀宁集团下的全资公司和吉利又是何种关系?

在微信公众号“吉利招标”官方认证账号下面,我们看到关于浙江安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肯西科技有限公司的吉利发布的招标信息。(吉利招标账号介绍是:本公众号用于发布吉利集团招标采购项目,那安致科技和威肯西和吉利是什么关系?到底是李星星控制企业,还是和吉利有何关系?)

问询函提问:

请发行人披露:1)列示对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及毛利率变化情况;3)说明向同一客户销售不同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同一产品销售给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

丰沃股份答:

1)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及毛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向同一客户销售的不同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不同产品售价和单位成本受发动机适配、车型结构适配、材料品牌、所处的产品生命周期(样件阶段、SOP、EOP)、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等影响,使得公司向同一客户销售的不同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除将产品销售给整车制造厂商或独立发动机企业外,存在向部分汽车零配件公司销售的情形,销售毛利率一般高于整车制造厂商或独立发动机企业客户,主要系销售数量较少,销售业务具有偶然性,销售定价相对较高所致。

疑惑讨论:

1)关于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问题,丰沃股份抓住了客户类型,而这个类型如何分类就是发行人解题的关键,其实市场最关注的是丰沃卖给吉利和其他几个主要客户的毛利率差异,但是丰沃股份按照整车及独立发动机企业分类,这个分类按理说也没错,但是并非市场最关心的关联交易毛利率部分。比如是否可以按照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客户划分类型呢?这就是市场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并未看到这个答案。

3)交易所这个问题也是市场最为关注的地方,可惜被丰沃股份以产品都是定制存在差异化给“挡”过去了,就算存在差异,也可以说说给吉利的产品毛利率到底是什么型号的产品,以及毛利率是多少,这些都是市场最关注的地方,在本次问询回复中都被以定制化产品不具有可比性给“一一化解”。

问询函提问:

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披露:(1)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容量、竞争格局、公司产品竞争优势、公司在手订单、新项目定点以及客户开发等情况,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必要性,预计产品销量变动情况和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匹配,对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及相应风险;

丰沃股份答:

(5)客户集中度与客户开拓情况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按照客户需求及交付计划安排生产交付。多年以来,公司凭借优质稳定的产品品质和灵活高效的客户响应能力获得了众多下游整车制造厂商的认可,不断丰富公司产品类型,增加配套车型,目前已为奇瑞集团、吉利集团、广汽集团、比亚迪、长安汽车等知名整车制造商的多款车型提供配套的涡轮增压器,与整车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电动增压器已实现样件销售,正在对接理想、比亚迪等客户积极验证中。公司已研制出空气悬架零部件样品,正在积极对接客户进行商务洽谈与样件验证中。其中客户C、客户X对接已取得积极进展,预计首先将与客户C、客户X进行合作。

疑惑讨论:

丰沃股份强调与与整车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但是并未说明传统的涡轮增压器的新客户开拓情况。仅仅强调了电动增压器已实现样件销售。电动增压器只有样件,距离向客户大批量销售的距离还有多远?

空气悬架零部件还停留在商务接洽中,至于未来能不能合作还未可知,如果合作了,订单数量也未做预估,所以这个潜在开拓,并没有实质性的数据做支撑,目前来看没有确定拿到手的新客户。

先到这里,等开庭出结果证券投资APP,我们合并到丰沃股份一轮、二轮回复一并继续再看。(本文独家发布,未授权的媒体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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